赵,患有肺癌,在医院接受了一个多月的肺结核化疗。他去世后,医院确认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严重的缺医少药或过错。
近日,通州法院判给赵家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。赵,患有肺癌,在医院接受了一个多月的肺结核化疗。
他去世后,医院确认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严重的缺医少药或过错。近日,通州法院判给赵家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。
2012年9月,40多岁的赵因呼吸困难前往被告医院治疗。医院临床治疗他肺结核,用抗结核药治疗了一个多月。
然而,赵并没有好转,他的症状有所缓解。同年11月去另一家医院化疗,临床诊断为肺癌。住院61天后死亡。赵家人指出,赵在第一医院因医疗过错被杀害,经违宪调解,向法院起诉,要求赔偿共计34万余元。
医院指出不应该分担任何责任。根据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,肺结核和肺癌更容易被误解,医院应高度谨慎,注意区分。第一医院在临床过程中未能履行注意义务,对赵化疗期间频繁出现的体征和反应未予注意,也未进行适当检查。
临床上是肺结核,没有严重缺医少药。法院指出,虽然赵的死亡是癌症自然发展的结果,但第一医院对赵的医疗没有严重的医疗缺陷和错误,这些错误与赵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,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结合医院的有罪程度,参照检查意见,法院判令医院赔偿赵的家属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。赔偿4万元以上,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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